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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拍賣之股票應由買受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要旨
法院拍賣之股票應由買受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函釋全文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代徵,同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有價證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為受讓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法院拍賣,該項股票之買受人,即為證券之受讓人,依照上開規定,該買受人應依法代徵證券交易稅,其不履行代徵義務,應依照同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罰。(財政部70.2.27.台財稅第三一五五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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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證券交易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