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持有人未繳納證券交易稅如代徵人已賠繳者發行公司免再賠繳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證券持有人未繳納證券交易稅如代徵人已賠繳者發行公司免再賠繳

函釋全文

證券發行公司發現證券持有人未繳納證券交易稅而未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如代徵人已依照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賠繳應納證券交易稅者,免再責令證券發行公司依照該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賠繳稅款,以免重複徵收。(財政部67.12.8.台財稅第三八一六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證券交易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證券持有人未繳納證券交易稅如代徵人已賠繳者發行公司免再賠繳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證券持有人未繳納證券交易稅如代徵人已賠繳者發行公司免再賠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