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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持有人未繳納證券交易稅如代徵人已賠繳者發行公司免再賠繳
要旨
證券持有人未繳納證券交易稅如代徵人已賠繳者發行公司免再賠繳
函釋全文
證券發行公司發現證券持有人未繳納證券交易稅而未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如代徵人已依照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賠繳應納證券交易稅者,免再責令證券發行公司依照該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賠繳稅款,以免重複徵收。(財政部67.12.8.台財稅第三八一六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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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證券交易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