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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票受讓人未依法代徵由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處罰
要旨
股票受讓人未依法代徵由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處罰
函釋全文
股票受讓人未依法代徵證券交易稅,應以代徵人之戶籍(地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為移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機關。(財政部77.11.4.台財稅第七七○三六七八七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證券交易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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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票受讓人未依法代徵由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處罰
股票受讓人未依法代徵證券交易稅,應以代徵人之戶籍(地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為移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機關。(財政部77.11.4.台財稅第七七○三六七八七五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證券交易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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