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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票受讓人未依法代徵由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股票受讓人未依法代徵由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處罰

函釋全文

股票受讓人未依法代徵證券交易稅,應以代徵人之戶籍(地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為移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機關。(財政部77.11.4.台財稅第七七○三六七八七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證券交易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股票受讓人未依法代徵由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處罰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股票受讓人未依法代徵由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處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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