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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8贈與營繕工程中途變更業主如何估價課稅釋示
要旨
五8贈與營繕工程中途變更業主如何估價課稅釋示
函釋全文
二、關於營繕工程,原業主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申請營建執照,於興建中途售與他人,而承買人又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申請變更為新業主,繼續建築完成,似此情形,計有2次贈與行為,應予分別課徵贈與稅。三、該項贈與行為,如係以現金贈與,建築房屋者,即應查明贈與日期及金額,依法計徵,如其係以建築中之房屋為贈與者,有關估價課徵之辦法,第1次按出售轉讓時之實際完工部分查估現值,第2次俟總工程全部完竣後1次核課。(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2/12/13財稅一字第10975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5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