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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8贈與營繕工程中途變更業主如何估價課稅釋示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62 年 12 月 13 日

要旨

五8贈與營繕工程中途變更業主如何估價課稅釋示

函釋全文

二、關於營繕工程,原業主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申請營建執照,於興建中途售與他人,而承買人又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申請變更為新業主,繼續建築完成,似此情形,計有2次贈與行為,應予分別課徵贈與稅。三、該項贈與行為,如係以現金贈與,建築房屋者,即應查明贈與日期及金額,依法計徵,如其係以建築中之房屋為贈與者,有關估價課徵之辦法,第1次按出售轉讓時之實際完工部分查估現值,第2次俟總工程全部完竣後1次核課。(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2/12/13財稅一字第10975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5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8贈與營繕工程中途變更業主如何估價課稅釋示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62 年 12 月 13 日發布,要旨:五8贈與營繕工程中途變更業主如何估價課稅釋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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