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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9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存款有關贈與額之計算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五9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存款有關贈與額之計算規定

函釋全文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存款於金融機構,經稽徵機關查明應課徵贈與稅者,如其存款係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時,其贈與總額之計算,應按年度各筆存款累計總額扣除定期存款屆期續存及轉存之餘額為準。又定期存款屆期有轉存其父母帳戶者,應視為父母對子女贈與之撤回,免予計入贈與總額。(財政部72/03/01台財稅第3129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5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9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存款有關贈與額之計算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72 年 03 月 01 日發布,要旨:五9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存款有關贈與額之計算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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