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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0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免徵贈與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7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五10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免徵贈與稅

函釋全文

公司辦理增資時,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已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可認為無贈與事實,免徵贈與稅。(財政部67/08/11台財稅第3541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0 款類次:5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10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免徵贈與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67 年 08 月 1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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