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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0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免徵贈與稅
要旨
五10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免徵贈與稅
函釋全文
公司辦理增資時,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已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可認為無贈與事實,免徵贈與稅。(財政部67/08/11台財稅第3541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0 款類次:5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