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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1境外之個人將國外財產贈與限制行為能力之華僑免徵贈與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五11境外之個人將國外財產贈與限制行為能力之華僑免徵贈與稅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3條第8則)(財政部72/12/05台財稅第38626號函)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第6款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則次:11 款類次:5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11境外之個人將國外財產贈與限制行為能力之華僑免徵贈與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五11境外之個人將國外財產贈與限制行為能力之華僑免徵贈與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