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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1本法第5條第6款所規定之支付價款證明並無形式上限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2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六1本法第5條第6款所規定之支付價款證明並無形式上限制

函釋全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之規定,並無形式上之限制,凡能提出支付價款之金錢來源及支付憑證,足以證明其買賣行為確屬真實,而非取巧虛構以逃避贈與稅之課徵者,自不應以贈與論課。(財政部62/05/17台財稅第336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6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六1本法第5條第6款所規定之支付價款證明並無形式上限制由財政部於民國 62 年 05 月 17 日發布,要旨:六1本法第5條第6款所規定之支付價款證明並無形式上限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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