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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1本法第5條第6款所規定之支付價款證明並無形式上限制
要旨
六1本法第5條第6款所規定之支付價款證明並無形式上限制
函釋全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之規定,並無形式上之限制,凡能提出支付價款之金錢來源及支付憑證,足以證明其買賣行為確屬真實,而非取巧虛構以逃避贈與稅之課徵者,自不應以贈與論課。(財政部62/05/17台財稅第336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6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