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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3被收養人與其同源兄弟間之財產買賣不適用本法第5條第6款規定
要旨
六3被收養人與其同源兄弟間之財產買賣不適用本法第5條第6款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王君與其同源兄弟間之財產買賣應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說明: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雖天然血親關係仍屬存在,但收養關係未終止以前,其與本生父母之相互權利義務關係不能恢復。養子女對本生父母之遺產既無繼承權,對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加予之義務,自亦不應適用。(財政部63/08/13台財稅第3597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6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