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6未成年人購買二親等親屬不動產視為贈與後不再認係法定代理人贈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六6未成年人購買二親等親屬不動產視為贈與後不再認係法定代理人贈與

函釋全文

未成年人向其三親等(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不動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以贈與論之案件,如該不動產經認係三親等親屬之贈與,並已由贈與人依法申報贈與稅,該不動產自不能再認係法定代理人之贈與,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毋須再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贈與稅申報。(財政部69/08/29台財稅第3723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 款類次:6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六6未成年人購買二親等親屬不動產視為贈與後不再認係法定代理人贈與由財政部於民國 69 年 08 月 2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