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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6未成年人購買二親等親屬不動產視為贈與後不再認係法定代理人贈與
要旨
六6未成年人購買二親等親屬不動產視為贈與後不再認係法定代理人贈與
函釋全文
未成年人向其三親等(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不動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以贈與論之案件,如該不動產經認係三親等親屬之贈與,並已由贈與人依法申報贈與稅,該不動產自不能再認係法定代理人之贈與,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毋須再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贈與稅申報。(財政部69/08/29台財稅第3723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 款類次:6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