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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7二親等親屬間合於常規買賣於登記後支付部分價款經查證屬實可核認
要旨
六7二親等親屬間合於常規買賣於登記後支付部分價款經查證屬實可核認
函釋全文
主旨: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基於交易常規買受人有於辦理移轉登記後支付部分價款之情形者,如經稽徵機關查證該等買賣屬實,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辦理。說明:二、主旨所述案件經研判有必要於核准免依以贈與論課稅後再追蹤查核者,稽徵機關應另行列管查核,以杜取巧逃漏。(財政部86/03/11台財稅第86004758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6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