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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9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買賣當事人申請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應受理
要旨
六9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買賣當事人申請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應受理
函釋全文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之買賣,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契稅,經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於繳納通知書註記「另有贈與稅」,核認有視同贈與問題時,如經當事人申請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應予受理,並請其提供支付價款證明,若經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者,則准予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若不符合該條款但書規定時,再依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辦理。(財政部賦稅署91/06/14台稅三發字第091045378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9 款類次:6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