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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遺囑執行人為第1順位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2遺囑執行人為第1順位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函釋全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之案件,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同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遺囑執行人係第1順位之納稅義務人。故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如經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不論有無繼承人,該遺囑執行人均有繳納遺產稅之義務。納稅義務人如逾期不繳納稅款時,稽徵機關自應依法移送法院(編者註:現為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財政部66/01/22台財稅第3052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2遺囑執行人為第1順位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由財政部於民國 66 年 01 月 22 日發布,要旨:2遺囑執行人為第1順位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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