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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遺囑執行人為第1順位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要旨
2遺囑執行人為第1順位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函釋全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之案件,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同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遺囑執行人係第1順位之納稅義務人。故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如經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不論有無繼承人,該遺囑執行人均有繳納遺產稅之義務。納稅義務人如逾期不繳納稅款時,稽徵機關自應依法移送法院(編者註:現為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財政部66/01/22台財稅第3052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