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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繼承人得要求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內加列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3繼承人得要求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內加列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函釋全文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遺囑執行人者,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可見受遺贈人原本即屬納稅義務人,故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款後,要求於繳清證明書內加列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依法尚無不合,應予照准。(財政部71/06/21台財稅第3463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3繼承人得要求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內加列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由財政部於民國 71 年 06 月 2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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