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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繼承人得要求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內加列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要旨
3繼承人得要求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內加列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函釋全文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遺囑執行人者,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可見受遺贈人原本即屬納稅義務人,故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款後,要求於繳清證明書內加列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依法尚無不合,應予照准。(財政部71/06/21台財稅第3463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