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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申報期限准予延長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4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申報期限准予延長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23條第16則)(財政部73/12/22台財稅第654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申報期限准予延長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12 月 22 日發布,要旨:4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申報期限准予延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