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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遺產稅繳款書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合法送達後始確定遺囑執行人無需更改納稅義務人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6遺產稅繳款書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合法送達後始確定遺囑執行人無需更改納稅義務人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陳君遺產稅案,遺產稅繳款書既經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合法送達,雖遺囑執行人於事後確定,亦無需更改納稅義務人。說明:二、按行政處分依據作成當時之事實合法作成後,如事後其所依據之事實發生變更,對於該處分之合法性並不生影響,司法行政部68年2月15日台函民字第01417號函(編者註:參閱稅捐稽徵法令彙編)「稅單經合法送達後,公司始完成變更組織之登記者,稽徵機關無庸對改組後之公司再行發單催徵或更正」亦有明釋。準此,本案遺產稅繳款書,業經於遺囑執行人未確定且均不得以遺囑執行人身分執行職務時,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且經合法送達在案,雖事後遺囑執行人因親屬會議決議無效之訴判決確定,確認係王陳○○等3人,亦無更改納稅義務人之必要。(財政部88/06/30台財稅第88192416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遺產稅繳款書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合法送達後始確定遺囑執行人無需更改納稅義務人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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