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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養子女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均有代位繼承權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8養子女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均有代位繼承權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葉○○於87年9月9日死亡,而其於73年2月21日收養之養女葉××已於81年2月16日死亡,則葉××於被收養前所生之2子許○○及許××,依法務部函轉司法院秘書長89年5月22日(89)秘台廳民一字第11221號函說明二:「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既無不同,為直系血親關係,養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為養父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司法院院字第2747號、院解字第3004號解釋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70號亦解釋: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為擬制血親,養子女之婚生子女、養子女之養子女均得代位繼承。已進一步明確指出,養子女之血親即為養父母之血親,養子女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亦有代位繼承權。此種關係於民法親屬編74年6月3日修正前後並無不同。」仍係被繼承人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本件葉○○遺產之繼承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被繼承人葉○○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故應准其申報遺產稅。(財政部89/06/14台財稅第089045393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養子女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均有代位繼承權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6 月 14 日發布,要旨:8養子女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均有代位繼承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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