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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繼承人為外籍人士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1 月 27 日

要旨

被繼承人為外籍人士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趙○○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何認定疑義乙案。說明:二、案經法務部轉准司法院秘書長92年8月13日秘台廳家二字第0920019194-0號函復略以:「按『外國人死亡時,在中華民國遺有財產,如依其本國法為無人繼承之財產者,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遺囑之成立要件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遺囑之撤銷依撤銷時遺囑人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3條、第24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9條、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本件被繼承人泰國籍趙君於我國境內遺產,於適用我遺產及贈與稅法前,應先審究該遺產依泰國法是否為無人繼承之遺產。又民國92年3月、4月間分別經公證之2件遺囑是否有效成立、遺產管理人之指定是否未被撤銷等,亦應依泰國法認定之。泰國法院所為之確定裁判,有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所列各款情形,而應否承認其效力,各機關均可為形式審查,如有爭執,可由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確認之」,準此,本件遺囑之效力,應依泰國法律規定認定,故當事人應出具所持遺囑依泰國法律規定為有效之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憑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認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誰屬。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遺產管理人為第3順位之納稅義務人,故主張其為遺產管理人之林君尚應先行出具被繼承人無繼承人之證明文件。(財政部93/01/27台財稅字第093045036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被繼承人為外籍人士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1 月 27 日發布,要旨:被繼承人為外籍人士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