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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管理人無庸以其固有財產負遺產稅及罰鍰之繳納義務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0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遺產管理人無庸以其固有財產負遺產稅及罰鍰之繳納義務

函釋全文

遺產管理人係以第三人之地位依法取得管理遺產之權限,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納稅義務人而未依法申報或已依法申報而有短漏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遺產稅及裁處罰鍰後,得以遺產繳納,如逾限未繳經移送強制執行,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得對遺產執行;遺產管理人性質上係形式上之納稅義務人,應免對其固有財產執行。(財政部100/05/03台財稅字第100045075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遺產管理人無庸以其固有財產負遺產稅及罰鍰之繳納義務由財政部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發布,要旨:遺產管理人無庸以其固有財產負遺產稅及罰鍰之繳納義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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