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贈與人欠繳贈與稅經查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之認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2贈與人欠繳贈與稅經查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之認定

函釋全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所稱「無財產可供執行」,並不以全無財產為限,其符合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之「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均屬之,例如雖有財產,惟依法不得強制執行或無拍賣實益……等;又如贈與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但不足以清償全部贈與稅款者,就不足清償之部分而言,亦屬「無財產可供執行」,故贈與人欠繳之贈與稅,於移送法院(編者註:現為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並經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之規定掣發債權憑證,即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6/07/24台財稅第8619057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2贈與人欠繳贈與稅經查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之認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7 月 24 日發布,要旨:2贈與人欠繳贈與稅經查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之認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