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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財政部86年7月24日台財稅第861905780號函補充規定
要旨
3財政部86年7月24日台財稅第861905780號函補充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本部86年7月24日台財稅第861905780號函之適用,補充如說明情形。說明:二、贈與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未受償部分,固符合「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之要件,惟判斷「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並不以移送強制執行取具債權憑證為必要,如經查贈與人已無任何財產,應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三、又贈與人有財產但不足清償全部稅款者,於逾繳納期限未繳時,依一般強制執行所需時間估算,俟執行完畢再就差額部分對受贈人課徵,如無逾核課期間之虞時,可俟執行完畢後,再就實際差額部分對受贈人課徵,以簡化稽徵手續;惟如有逾核課期間之虞時,應先行就差額部分估算對受贈人課徵,俟執行完竣,再就實際不足金額與估算金額之差額部分,對受贈人辦理退補稅,但補稅仍須受核課期間之限制。(財政部93/12/23台財稅字第093045678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