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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財政部86年7月24日台財稅第861905780號函補充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3財政部86年7月24日台財稅第861905780號函補充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本部86年7月24日台財稅第861905780號函之適用,補充如說明情形。說明:二、贈與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未受償部分,固符合「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之要件,惟判斷「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並不以移送強制執行取具債權憑證為必要,如經查贈與人已無任何財產,應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三、又贈與人有財產但不足清償全部稅款者,於逾繳納期限未繳時,依一般強制執行所需時間估算,俟執行完畢再就差額部分對受贈人課徵,如無逾核課期間之虞時,可俟執行完畢後,再就實際差額部分對受贈人課徵,以簡化稽徵手續;惟如有逾核課期間之虞時,應先行就差額部分估算對受贈人課徵,俟執行完竣,再就實際不足金額與估算金額之差額部分,對受贈人辦理退補稅,但補稅仍須受核課期間之限制。(財政部93/12/23台財稅字第093045678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3財政部86年7月24日台財稅第861905780號函補充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