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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獨資組織負責人死亡不論遺產稅款已否繳清應准由繼承人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63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1獨資組織負責人死亡不論遺產稅款已否繳清應准由繼承人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

函釋全文

一、獨資組織負責人死亡原組織由繼承人申請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不論其遺產稅款是否繳清,應准依規定辦理。二、營業登記之目的在確立稅籍,以利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徵,其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所稱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或辦理移轉登記之性質,尚有不同。(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3/10/03財稅二字第09939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1獨資組織負責人死亡不論遺產稅款已否繳清應准由繼承人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63 年 10 月 0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