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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與被繼承人共有不動產之人應俟繼承登記後始能與繼承人協議分割
要旨
2與被繼承人共有不動產之人應俟繼承登記後始能與繼承人協議分割
函釋全文
與被繼承人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應俟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始能與繼承人協議分割並辦理登記。(財政部64/10/15台財稅第3739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