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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未上市公司於繼承開始日無資產淨值者其股票即無遺產價值
要旨
2未上市公司於繼承開始日無資產淨值者其股票即無遺產價值
函釋全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規定,未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其遺產價值之計算,係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如於繼承開始日該公司已無資產淨值,則其股票即無遺產價值。(財政部66/09/09台財稅第3608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