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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申報贈與土地之價格較公告現值為高者仍應按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核課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5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5申報贈與土地之價格較公告現值為高者仍應按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核課

函釋全文

主旨:贈與人申報贈與土地之價格較公告現值為高者,仍應按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核課贈與稅。說明:二、土地贈與移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贈與稅者,依同法第10條規定,一律按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課贈與稅。三、贈與移轉之土地,如移轉時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者,除納稅義務人自動申請以高於公告現值之價額繳納土地增值稅者,應按其申報價格計課土地增值稅外,應一律按公告現值計課。移轉時依法應課徵契稅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申報價格如高於評定標準價格,應按其申報價格計課,申報價格如低於評定標準價格,應按評定標準價格計課。上述規定係因各有關稅法規定不同,對贈與稅不能適用。(財政部65/03/05台財稅第313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申報贈與土地之價格較公告現值為高者仍應按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核課由財政部於民國 65 年 03 月 0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