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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遺產三七五租約土地應按公告現值減除三分之一後估價
要旨
6遺產三七五租約土地應按公告現值減除三分之一後估價
函釋全文
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2項),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一予以減除後辦理估價。(財政部67/08/02台財稅第351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