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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土地設有地上權及被違章建築占用者估價課稅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遺產土地設有地上權及被違章建築占用者估價課稅原則

函釋全文

遺產土地設有地上權者,准按該土地公告現值減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估定之地上權價值後課稅,至被違章建築占用者,應由稽徵機關依據該土地實際被占用面積及占用情況,自行估價課稅。(財政部75/01/30台財稅第752039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遺產土地設有地上權及被違章建築占用者估價課稅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1 月 30 日發布,要旨:遺產土地設有地上權及被違章建築占用者估價課稅原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