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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土地設有地上權及被違章建築占用者估價課稅原則
要旨
遺產土地設有地上權及被違章建築占用者估價課稅原則
函釋全文
遺產土地設有地上權者,准按該土地公告現值減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估定之地上權價值後課稅,至被違章建築占用者,應由稽徵機關依據該土地實際被占用面積及占用情況,自行估價課稅。(財政部75/01/30台財稅第752039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