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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無法提出資產負債表時資產淨值之計算方法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5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無法提出資產負債表時資產淨值之計算方法

函釋全文

在年度進行中發生繼承事實或贈與行為,而遺產或贈與標的中有未公開上市公司行號股票須核估遺產或贈與價額者,如該公司行號尚未辦理結算,致無法於申報時提出資產負債表,且於稽徵機關核稅時,仍未能補送該項資料者,得由稽徵機關以該公司行號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列資產淨額,加計本年度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為贈與行為時止之營業收入額,按同業利潤標準計算之盈餘為該公司行號之淨值。(財政部65/07/09台財稅第3459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3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無法提出資產負債表時資產淨值之計算方法由財政部於民國 65 年 07 月 09 日發布,要旨:無法提出資產負債表時資產淨值之計算方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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