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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法施行細則第29條所稱資產淨值指資產總額與負債總額之差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本法施行細則第29條所稱資產淨值指資產總額與負債總額之差額

函釋全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所稱「資產淨值」一詞,係指營利事業資產總額與負債總額之差額而言。(財政部66/08/15台財稅第354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本法施行細則第29條所稱資產淨值指資產總額與負債總額之差額由財政部於民國 66 年 08 月 1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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