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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應以稽徵機關核定者為準且不能扣除綜合所得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0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應以稽徵機關核定者為準且不能扣除綜合所得稅

函釋全文

核算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所謂之資產淨值時,對於公司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應以經稽徵機關核定者為準。且公司未分配盈餘未實際配發股東前,並不發生個人綜合所得稅問題,故於計算公司未分配盈餘時,不能先行扣除個人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0/12/30台財稅第4083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7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應以稽徵機關核定者為準且不能扣除綜合所得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0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