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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應以稽徵機關核定者為準且不能扣除綜合所得稅
要旨
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應以稽徵機關核定者為準且不能扣除綜合所得稅
函釋全文
核算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所謂之資產淨值時,對於公司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應以經稽徵機關核定者為準。且公司未分配盈餘未實際配發股東前,並不發生個人綜合所得稅問題,故於計算公司未分配盈餘時,不能先行扣除個人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0/12/30台財稅第4083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7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