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興櫃股票為遺產或贈與財產其價值之估定
要旨
興櫃股票為遺產或贈與財產其價值之估定
函釋全文
興櫃股票為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所稱「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其遺產或贈與財產價值,應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證券之最後成交價估定之。當日無交易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最後成交價估定之。(編者註:適用98年9月18日以前遺產繼承或贈與之案件)。(財政部94/09/07台財稅字第094045587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3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