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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上市櫃公司現金增資之新股認購權贈與價值之計算

會議日期 99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未上市櫃公司現金增資之新股認購權贈與價值之計算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將未上市(櫃)公司現金增資之新股認購權利贈與子女,其贈與價值之認定乙案。說明:二、受贈子女取得未上市(櫃)公司現金增資之新股認購權利後,以其自有資金繳納增資股款,如新股每股之認購價格低於增資後每股之資產淨值,致受贈人取得之公司股權淨值大於其所支付之認股金額時,應以該差額為贈與金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贈與金額=〔(贈與時公司資產淨值+本次增資股數每股認購價格)÷(贈與時公司已發行股數+本次增資股數)-每股認購價格〕贈與認購股數(財政部99/09/02台財稅字第099002080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36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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