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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指定他人為受益人之人壽保險該遺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公司應給付之金額為準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指定他人為受益人之人壽保險該遺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公司應給付之金額為準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且已指定他人為受益人之人壽保險,經稽徵機關參酌本部94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0470號函課徵遺產稅時,其遺產價值之計算,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公司應給付之金額為準。(財政部98/05/08台財稅字第098040320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46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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