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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併課遺產稅後贈與稅不得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6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併課遺產稅後贈與稅不得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生前既有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之贈與而未經核課贈與稅者,即應先行就該贈與事實開徵贈與稅,再將該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計課遺產稅。該項贈與稅款並准適用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除。又此類贈與,依前揭法條規定,已贈與之財產既經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且核課之贈與稅得直接扣抵應納之遺產稅額,則此類贈與核課之贈與稅,於贈與財產併課遺產稅時,其性質與核課之遺產稅無異,故尚未繳納者,亦與核課之遺產稅同,不得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財政部81/06/30台財稅第81166939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併課遺產稅後贈與稅不得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06 月 3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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