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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媳之財產其子先亡者免併入遺產課稅

會議日期 101 年 02 月 07 日

要旨

9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媳之財產其子先亡者免併入遺產課稅

函釋全文

關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適用疑義,分述如次:(一)依財政部82年3月18日台財稅第821480434號函釋意旨,被繼承人死亡前短期內贈與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者,須被繼承人死亡前(臨終時)受贈人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而符合該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者,係以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存在配偶或規定之親屬關係;惟第3款則應以受贈人為第2款規定「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為準。(二)夫妻一方死亡,自死亡時起配偶關係消滅,生存之一方,法律上已屬無配偶之人。本案被繼承人之子周君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受贈人黃君與周君之配偶關係,在周君死亡時即已消滅。被繼承人生前贈與黃君,係在周君死亡之後,不論被繼承人為上開贈與時或其死亡前(臨終時),受贈人黃君均屬無配偶之人,不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身分,應無該條款規定之適用。(財政部賦稅署101/02/07台稅三發字第10004145150號書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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