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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以死亡時之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要旨
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以死亡時之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2年)內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者,其價值之計算,參照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財政部83/07/27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