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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以死亡時之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以死亡時之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2年)內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者,其價值之計算,參照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財政部83/07/27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以死亡時之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7 月 27 日發布,要旨: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以死亡時之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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