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1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指定之受益人者不列入遺產
要旨
九1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指定之受益人者不列入遺產
函釋全文
主旨: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既不得作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自非被保險人遺產稅之課稅範圍。說明:二、前開部函(編者註:詳參財政部83年5月19日台財保第831483857號函)並已敘明旅行平安保險係屬傷害保險之範圍,依同函主旨規定,其保險金額即無課徵遺產稅之適用。(財政部賦稅署83/05/31台稅三發第8308698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9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