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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2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之指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
要旨
九2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之指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
函釋全文
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若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之指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故無保險法第113條之適用。(財政部84/07/13台財保第84034430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9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