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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3被繼承人死亡前短期內或帶病投保其遺產稅辦理方式
要旨
九3被繼承人死亡前短期內或帶病投保其遺產稅辦理方式
函釋全文
檢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05號判決及本部台財訴字第0930024324號訴願決定書等影本各1份(編者註:附件略),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前短期內或帶重病投保人壽保險者,其遺產稅請參酌上開判決及決定意旨辦理。(財政部94/07/11台財稅字第094045504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 款類次:9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