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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本法第17條所規定之扣除額並無以按時申報者始能適用之限制
要旨
1本法第17條所規定之扣除額並無以按時申報者始能適用之限制
函釋全文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所規定之扣除額,本法及施行細則,均無「以按時申報者為限」之規定。(財政部62/11/22台財稅第3872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