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因執行政府之對外援助業務於境外居留准比照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計算遺產稅扣除額
要旨
1因執行政府之對外援助業務於境外居留准比照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計算遺產稅扣除額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蕭君遺產稅案,可准予比照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計算其遺產稅扣除額。說明:二、查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如係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3項第2款但書規定,仍非屬「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反之,本案蕭君為農技團團員,因執行政府之對外援助業務,需在中華民國境外居留,致其戶籍依戶籍法規定遭除戶(編者註:參照內政部110年11月18日台內戶字第1100244789號函,於因公派駐國外期間得申請保留戶籍。),尚非任意長期居留國外,比照首揭法條規定之精神,應可認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俾其不因執行政府對外援助業務之需要而影響其遺產稅之課稅身分,並使遺產稅扣除額之計算,仍與經常居住境內者相同。三、另本案蕭君任職之「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係屬私法人,且蕭君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之軍警公教人員,其遺產稅免稅額,尚無同條項加倍扣除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1/07/09台財稅字第091045253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