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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繼承或贈與非水源特定區內之土地無減免遺產及贈與稅之適用
要旨
2繼承或贈與非水源特定區內之土地無減免遺產及贈與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地號等4筆土地,非屬自來水法第12條之1第1項所稱「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內之土地,其移轉時尚無「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第2條(編者註:現行標準第3條)規定之適用。說明:二、依內政部營建署函稱,現行依自來水法劃設之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再依都市計畫法第12條規定,以保護水源為目的,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劃定為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全部或一部分區域為「水源特定區」者,臺灣地區(含臺北市、高雄市及金門、馬祖地區)目前僅「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乙處(編者註:已新增坪林、烏來、新店、石門水庫等4處水源特定區計畫)。(財政部86/04/23台財稅第8618932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