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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4農發條例第38條所稱繼續經營之期間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六4農發條例第38條所稱繼續經營之期間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

函釋全文

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38條)但書稱「如繼續經營不滿5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所稱繼續經營5年期間,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財政部75/12/24台財稅第75767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6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六4農發條例第38條所稱繼續經營之期間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12 月 2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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