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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5依法免稅之農業用地如嗣後有部分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就該部分追繳稅賦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六5依法免稅之農業用地如嗣後有部分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就該部分追繳稅賦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有關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規定,是否需所有之農業用地全部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始有其適用疑義乙案。說明:二、按「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一、……。六、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5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編者註:本款內容已於89年1月26日修正)所明定。準此,稽徵機關於核定遺產稅時,應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之農業用地,依首揭規定辦理,嗣後該等免稅之農業用地,如有部分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情事,再就該未繼續經營部分追繳應納稅賦。(財政部85/06/19台財稅第85029949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6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六5依法免稅之農業用地如嗣後有部分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就該部分追繳稅賦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6 月 1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