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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13農地經都市計畫規劃為港區用地後變更為港埠專用區者免稅
要旨
六13農地經都市計畫規劃為港區用地後變更為港埠專用區者免稅
函釋全文
關於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規劃為臺中港特定區計畫「港區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嗣後變更為「港埠專用區」,其於繼承或贈與時,准依行政院83年11月28日台83財字第44533號函規定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編者註:99年12月10日以後視為農地案件適用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財政部91/05/21台財稅字第091045305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3 款類次:6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