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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14原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之土地變更為非農地仍符合規定者之適用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六14原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之土地變更為非農地仍符合規定者之適用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原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之土地,如再經法律變更為其他非農業用地,而仍符合該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者,是否仍有該條文之適用,本部意見復如說明。說明:二、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係源於行政院83年11月28日台83財字第44533號函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新市鎮特定區、住宅區或其他使用分區,在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前,如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之土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而視為農業用地,其於移轉或繼承時,仍有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38條)規定之適用」之規定。三、至如農業用地先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於該次變更後業可按非農業使用分區編定利用,嗣後雖再經都市計畫檢討仍維持非農業使用分區編定,惟規定需完成細部計畫,始能按其編定用途使用者,其於繼承或移轉時,縱因細部計畫未完成而無法按變更後用途使用,並無前揭行政院函之適用。五、如農業用地先經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嗣後雖主要計畫再經一次以上檢討修正,惟如因細部計畫自始未完成法定程序而無法按變更後用途使用,其於繼承或移轉時,如細部計畫仍未完成,亦無法按變更後用途使用者,則似仍宜有上揭行政院函之適用(編者註:99年12月10日以後視為農地案件適用現行條例第38條之1)。(財政部91/06/24台財稅字第091045379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4 款類次:6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六14原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之土地變更為非農地仍符合規定者之適用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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