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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19都市計畫內行水區土地不得依農地免徵遺產稅
要旨
六19都市計畫內行水區土地不得依農地免徵遺產稅
函釋全文
主旨:都市計畫內行水區土地,不得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38條)規定免徵遺產稅。說明:二、行水區並非以農業使用為目的,行水區土地應不得適用同條例第31條規定免徵遺產稅(編者註:適用97年5月8日以前之案件;97年5月9日以後符合水利法第97條之1者,免徵遺產稅)。(財政部77/04/19台財稅第77008040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9 款類次:6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