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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21農地變更為行水區河川區管制區未依法徵收前仍作農用且未違法於繼承時得申請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六21農地變更為行水區河川區管制區未依法徵收前仍作農用且未違法於繼承時得申請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行水區、河川區或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之土地,在未依水利法徵收前,如經查明仍作農業使用且未違反水利法規及都市計畫書管制規定者,准予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編者註:99年12月10日以後視為農地案件適用現行條例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說明:二、有關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行水區、河川區之土地,在未依水利法徵收前,於移轉或繼承時,如經查明仍作農業使用且未違反水利法規及都市計畫書管制規定者,准予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至於變更為洪水平原管制區之土地,其管制使用,依水利法第65條及第82條及洪水平原管制辦法(編者註:全名為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第8條,既訂有「本辦法公告後,管制區內已核定或未核定之建設計畫,應即參照本辦法之規定予以修正或訂定。」相關規定;另就洪水平原管制區內土地管制使用之程度而言,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土地,於報經核定後尚可為建築物之改建、修繕、變更原有地形、建造工廠、房屋或其他設施,與一級管制區內應嚴格限制建築,除不得建造永久性建造物或種植多年生植物或設置足以妨礙水流之建造物外,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地目(編者註:106年1月1日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二者之管制程度尚有差別。故是類土地,以劃定為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之土地,准照前述行水區、河川區土地,適用上述相關賦稅優惠規定。三、旨揭土地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仍應申請核發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財政部90/10/18台財稅第090045682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1 款類次:6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六21農地變更為行水區河川區管制區未依法徵收前仍作農用且未違法於繼承時得申請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10 月 18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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