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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23免稅農地經初次查獲有移轉情事者應限期通知回復所有權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六23免稅農地經初次查獲有移轉情事者應限期通知回復所有權

函釋全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或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5年內經初次查獲承受人未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其情形如係承受人將該農地移轉者,應限期令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始予追繳稅賦。(財政部91/10/28台財稅字第091045666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3 款類次:6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六23免稅農地經初次查獲有移轉情事者應限期通知回復所有權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發布,要旨:六23免稅農地經初次查獲有移轉情事者應限期通知回復所有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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