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23免稅農地經初次查獲有移轉情事者應限期通知回復所有權
要旨
六23免稅農地經初次查獲有移轉情事者應限期通知回復所有權
函釋全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或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5年內經初次查獲承受人未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其情形如係承受人將該農地移轉者,應限期令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始予追繳稅賦。(財政部91/10/28台財稅字第091045666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3 款類次:6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