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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25有關農業用地繼承免稅後即贈與子女追繳遺產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89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六25有關農業用地繼承免稅後即贈與子女追繳遺產稅釋疑

函釋全文

財政部88年5月20日台財稅第881914409號函釋所稱「同為繼承之人」係指在具體繼承案件中同為繼承人而言,就來函所述之例子,甲死亡,其實際繼承人為乙、丙,同為繼承之人即指乙、丙而言,不包括拋棄繼承權之丁、戊,亦不包括無繼承權之乙丙之子A、B、C,故乙就其繼承之農地移轉予丙,或丙就其繼承之農地移轉予乙時,即有上開部函之適用,惟如移轉予其他無繼承權之人,則無上開部函之適用而應予追繳遺產稅。(財政部賦稅署89/06/02台稅三發第08900346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5 款類次:6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六25有關農業用地繼承免稅後即贈與子女追繳遺產稅釋疑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89 年 06 月 02 日發布,要旨:六25有關農業用地繼承免稅後即贈與子女追繳遺產稅釋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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