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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25有關農業用地繼承免稅後即贈與子女追繳遺產稅釋疑
要旨
六25有關農業用地繼承免稅後即贈與子女追繳遺產稅釋疑
函釋全文
財政部88年5月20日台財稅第881914409號函釋所稱「同為繼承之人」係指在具體繼承案件中同為繼承人而言,就來函所述之例子,甲死亡,其實際繼承人為乙、丙,同為繼承之人即指乙、丙而言,不包括拋棄繼承權之丁、戊,亦不包括無繼承權之乙丙之子A、B、C,故乙就其繼承之農地移轉予丙,或丙就其繼承之農地移轉予乙時,即有上開部函之適用,惟如移轉予其他無繼承權之人,則無上開部函之適用而應予追繳遺產稅。(財政部賦稅署89/06/02台稅三發第08900346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5 款類次:6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